原告:张忠俭,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朱为桥,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红、戴亚宁,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肇嘉浜路XXX号1104A(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瓦姆石油天然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邹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虎、李奕欧,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西南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广和二街XXX号XXX栋XXX层XX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四川省成都市总府路王府井商城B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邹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忠俭、原告朱为桥与被告上海瓦姆石油天然气管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西南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间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忠俭、原告朱为桥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忠俭、原告朱为桥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忠俭、原告朱为桥共同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封敬球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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