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男,1938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系被害人王某4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某,女,1932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系被害人王某4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 法定代理人侯某,女,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平度市,现暂住青岛市即墨区。 共同诉讼代理人杨兴茂,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张忠华,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金奎,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梦洁,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4与郑某保持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5月25日,王某4与郑某因琐事产生矛盾,郑某从平度市区的租房处回到平度市旧店镇赤土岘村家中。2017年5月26日11时许,因郑某不同意继续与王某4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4持刀来到平度市旧店镇赤土岘村,在该村东西街西头路南的土堆处,被告人张忠华(系郑某之夫)与王某4发生冲突,张忠华持啤酒瓶击打王某4的头部,王某4持刀追打张忠华,后张忠华求饶驾驶摩托车载郑某回到家中。11时30分许,王某4持刀来到被告人张忠华家中,在张忠华家中饮酒至12时许与郑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王某4持刀欲伤害郑某,张忠华从后面用左手搂住王某4的脖子,右手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向王某4右侧颈部多次划割,致王某4右颈静脉断裂致急性大失血于当日死亡。期间,王某4持刀将张忠华左腹部划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郑某在夺取王某4手中的刀子时被划伤右手,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郑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忠华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忠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张忠华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但属于防卫过当,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官某、王某1诉称,被告人张忠华的行为为其家庭造成重大伤害,要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张忠华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2、判令被告人张忠华赔偿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00元。 被告人张忠华认为自身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认为被害人王某4手持刀具来到家里,威胁其家人。当王某4喝完三瓶啤酒后,持刀想要抓住郑某,在这种情况下,该持刀从王某4身后抱住他,在扭打过程中,将王某4脖子划伤。且在王某4闯到其家里后,该用158××××3098的电话报过警,所以该不存在伤害王某4的故意,只是想制止王某4伤害妻子郑某。民事方面不予赔偿。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忠华系正当防卫,且属于特殊防卫。本案被害人王某4与被告人张忠华的妻子郑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案发当天,王某4持刀酒后闯入张忠华家中,当着张忠华的面,与郑某讨论两人的关系,其目的和动机涉嫌寻衅滋事。在王某4持刀冲向郑某时,被告人张忠华为了不让王某4伤害到妻子,持刀制止王某4的行为,造成王某4右颈静脉断裂。被告人张忠华在发现王某4大量出血后,被告人张忠华及妻子郑某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并将王某4送往医院救治,且并未逃跑。该一系列行为可看出,被告人张忠华主观上并无伤害王某4的故意,系特殊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也无需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忠华的妻子郑某与王某4保持多年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4月30日,郑某与王某4因言语不和,被王某4打伤头部。5月25日,郑某因一筐黄瓜问题再次与王某4发生冲突,郑某欲回旧店镇,王某4不让其离开并把郑某的手机抢走,郑某挣脱后被张忠华接回家。郑某回家后,王某4多次拨打郑某家的座机骚扰。2017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忠华与郑某从自家果园回家的路上,看到王某4在该村路边的土堆处坐着喝酒,王某4吆喝二人停车。被告人张忠华停下摩托车后,想到之前王某4曾将郑某的头打破,该拿起地上的空啤酒瓶击打王某4头部,王某4遂持刀追打张忠华,张忠华持路边的树条阻挡。在二人对峙过程中,王某4曾说“张忠华我敢杀你,你敢杀我吗?”而张忠华说“谁也不敢杀人。”后王某4提出喝酒要求,被告人张忠华以此为由,趁机驾驶摩托车与郑某离开。二人回家不久,王某4持刀闯入。此时,王某4又提出要酒喝,郑某出去买酒。在郑某买回酒以后,王某4边喝酒边向郑某要三万元,并反复说“我今天就是个死人了,你们俩都跑不了,我今天就是死也死在你家,让你不好过。”期间,被告人张忠华将一把与王某4所持相同的水果刀握在手里,准备在王某4伤害家人时还击。郑某见与王某4无法达成一致,便准备报警。王某4听后,转身持刀冲向郑某。在王某4欲抓郑某时,被告人张忠华从背后用左手搂住王某4的脖子,右手持刀放在王某4的颈部处,制止王某4伤害郑某,王某4右手持刀反抗。在反抗过程中,王某4右侧颈部被多次划割,致右颈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张忠华左侧腹部皮肤裂创长度超过1cm,构成轻微伤。郑某在夺王某4水果刀过程中,致右手外伤致皮肤裂创长度超过1cm,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忠华与郑某发现王某4脖子大量出血后,拨打110及120报警,跟随救护车到达医院,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再查明,王某4已离异,其父亲王某2,出生于1938年11月7日,母亲官某,出生于1932年6月11日,儿子王某1,出生于2004年8月28日,现随母居住在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朱家后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物证、书证 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26日12 时26分许,郑某报案称,在旧店镇赤土岘村有打架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忠华持刀将王某4捅伤,王某4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忠华在医院治疗后,公安民警将其拘传,该到案后,供述了案发当天,因郑某不同意与王某4维持不正当关系,王某4持刀来到家中,与郑某发生争执,王某4欲持刀伤害郑某,该遂持刀搂住王某4,在撕打过程中,将王某4颈部割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2、随案移交清单,证实刀刃、刀把等物品已经随案移交。 3、户籍证明书及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三张,证实各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情况。 4、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忠华无违法犯罪前科,不是网上逃犯的事实。 5、平度市120急救调度指挥中心、平度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各一份,证实案发当天,接158××××3098电话报警情况。 6、办案说明,证实158××××3098号码为被告人张忠华所有。 7、办案说明,证实王某4颈部创伤系用锐器多次划割形成。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在侦查机关共有两次证言,证实今天上午我和我对象张忠华在我们自家果园里给苹果套袋,到上午10点来钟,我对象张忠华骑摩托车带着我去旧店镇买了部OPPO牌手机。买完手机回到我们村的时候大约中午11点半左右,当时我对象骑摩托车带着我沿我们村的东西中心街从东往西走准备回家,在东西中心街的东头一进村的位置,我看见王某4在大街上往西步行走,手里提着一瓶啤酒。我就跟我对象说王某4来了,张忠华说不用管他,后张忠华就带着我去了我们家的果园,我家果园就在村东西中心街往西走,出村后1里路远的地方。到果园后张忠华就去拔葱了,我就用新买的手机(用的手机号码是:150××××7998)给王某4打电话,说:“你快别闹了,回家吧。”王某4就跟我说:“你跑,我看你能跑哪去。”我说我不是跑,我在果园拔葱,说完我就把电话挂了。挂完电话我就跟我对象说怎么办,我对象说我知道怎么办,该往家走就往家走。说完张忠华就骑摩托车带着我往家走,快进村里的时候,我看见王某4在路边坐着喝酒等着我,右手里还拿了把刀。王某4看见我们过来了,就用刀指画着朝我们吆喝:“我看你能跑哪去。”张忠华就停下摩托车,我们都从摩托车上下来了,王某4跟我说:“我敢上嫩村来,我就不害怕你。”张忠华就问王某4:“你能怎么的?”张忠华说着就拿起王某4拎着的那个酒瓶子,朝王某4头上砸去,酒瓶子被砸碎了。我看张忠华拿酒瓶打了王某4,就骂了张忠华一句,然后我就过去给王某4把身上的玻璃碴子清理干净,看见王某4的脖子后面位置破了点皮。这时王某4就站起来,一边骂着一边拿刀子就去追张忠华,张忠华就往西跑在路南的水沟里,顺手捡起一根50来公分长的木头棍挡着王某4手里的刀。王某4看张忠华拿木头棍了,就回来坐在刚才喝酒的地方,指着张忠华说让他去拿啤酒,张忠华说让我和他一块去,王某4说不行,让我留在那等着。我看王某4手里拿着刀子,没敢留在那等,我就跟张忠华说走,后张忠华骑摩托车带着我回家了。 我和张忠华到家时,我女儿张某2放学回家了,在那擀面条。到家后我气的就进屋坐在卧室的炕上,张忠华就在卧室西间客厅里收拾饭。我家一共东西五间房子,从西面数第二间就是我家的客厅,里面有排椅和茶几,从西面数第三间就是我家的主卧室,卧室南面靠窗户是个炕,炕北面靠东墙是个写字台,写字台北面是个电脑桌。我回卧室后就坐在炕东头靠写字台那。我们到家后过了大约5、6分钟,那时大约中午12点左右了,我家的街门是敞着的,王某4就拿着刀进来了,我女儿张某2在院子里看见王某4进来了,就喊我。当时张忠华在客厅里,听见我女儿吆喝,就往外跑,在屋门的地方两个人碰面了。我看我女儿张某2在家,就让她去她爷爷家,张某2也没有去,自己跑在我家最东面那间关上门来了。王某4进屋后直接进了我家卧室,坐在炕沿上,我当时还是坐在炕东头靠写字台那。王某4对我说:“我看你能跑哪去,我已经到你家了。”当时张忠华站在卧室门边上,王某4就跟张忠华说:“你给我去拿啤酒。”张忠华说我家没有啤酒,王某4就让张忠华去给他买,我说我去买吧,王某4开始也不让我去,我也没管他,只管出门去买酒了。我去了我们村刘华东开的门市部里买了一提九瓶青岛啤酒拎回家了,我去买酒大约用了七、八分钟。我买酒回来时,看见张忠华从厨房端了杯水过来给王某4喝,王某4还是坐在我家卧室的炕沿上。我进屋后把啤酒放在卧室门的北面墙根处,拿出一瓶给了王某4,王某4自己把酒打开就坐在炕东头靠写字台那开始喝酒,我就坐在炕的西头靠着卧室门的位置,张忠华就坐在卧室靠北墙电视的旁边的凳子上,王某4一边喝酒一边骂我说:“你不是能跑吗,我来你家了看你能跑哪去,我今天就死你家也不让你好过了。”我就问他到底想怎么样,王某4说:“我就是想弄死你。”这会张忠华拿自己手机就打了110要报警,接没接通我也不知道,我就上前把手机夺过来挂断了,说先听王某4说。挂断这个电话后,我就给王某4的二姐王春芝打了个电话,说:“嫩弟弟又来我家闹事了。”王春芝说她不管,我说已经吵吵起来了,王春芝说让我对象揍他顿,说了一会就挂电话。王某4在那一共喝了两瓶,每次都是他喝完了自己下去到客厅拿酒再回来坐在炕东头,喝完两瓶后他又去拿了第三瓶。王某4坐在我家卧室炕东头喝酒的时候,我看见张忠华一直坐在卧室北墙电视机旁边的凳子上,右手一直别在身体后面,不知道手里拿着什么东西。王某4打开第三瓶后喝了能有一半的时候,还是一个劲的骂我,我就跟张忠华说报警,把王某4弄进去。王某4一听我说要报警,他就拿着刀子下炕朝我来了。我当时坐在炕的西头,一看他拿刀子朝我来了,吓得我起身跑炕上里面去了,王某4就站在炕下面拿着刀子朝我比划,张忠华见王某4拿刀子比划我,就站起来往前走了两步,跟王某4说把刀放下,王某4就转身拿着刀朝张忠华比划,张忠华就张着手往后退,这时我看见张忠华的右手里也拿了把刀,但是反方向拿着,平握着朝后,我才知道张忠华在北面坐着的时候,右手别在身体后面是因为手里拿着刀。我见王某4朝张忠华去了,我就想下炕往外跑报警。王某4见我要跑,就回过头来拿着刀又朝我比划,我没捞着下炕,又退回到炕里面了。这次王某4拿刀子朝我比划的时候,张忠华就从身后搂着王某4的脖子,张忠华过来搂王某4的脖子的时候,我看见张忠华的右手里还是拿着刀,搂着王某4的脖子后,王某4就开始挣扎着要转身捅张忠华,张忠华就一直搂着王某4的脖子不放手。我见张忠华搂住王某4了,就赶紧跑下炕去找手机打电话报警。 我去客厅找了一圈也没找到手机,后我就回到卧室,张忠华还是搂着王某4的脖子,两个人站在炕下东面靠写字台的位置,我看见王某4的右肩膀往下到胳膊上都是血,张忠华的胳膊上也有血。张忠华一边搂着王某4的脖子,一边朝我说快夺刀子。我记着当时张忠华是右胳膊搂着王某4的脖子,这时我就没注意张忠华手里有没有拿刀子了。我见王某4的右手还拿着刀子,就上去夺王某4手里的刀子,我握着刀刃往外抢,但没抢出来,还把我的手割破了,我就用右手握住王某4拿刀子的右手胳膊,左手握着刀刃,把王某4拿的刀子从刀把处掰断了。掰断刀子后我就转身又去找手机。结果王某4一把揪住了我右侧的头发不让我拿,电脑桌离着我们不远,我就拽着头发往前拿到了手机,王某4这会也没有力气了,松开了抓我头发的手,瘫坐在炕沿上,张忠华见王某4没劲了,就把搂着他的手松开了,看见王某4的右面的脖子处往外淌血,淌的挺急的,张忠华就赶紧用手捂着王某4淌血的脖子处,让我找块布给王某4捂住伤口,我就从卧室写字台上拿了块抹布给了张忠华,张忠华就把布捂在王某4的脖子上。这个时候,我就拿着张忠华的手机打110报警说:“这里有打仗的,把脖子割出血了。”我跟110说了哪个村后就挂电话了。打完110后,我就又拨打了120叫了救护车。这期间张忠华一直给王某4捂着脖子,过了一会我接了个电话问我们在村的那个地方,让我去村东西街上等着。接完这个电话后我就去东间我把女儿张某2叫出来一块出去到街上等着了。等了一会先是110警察来了,过了一会,120救护车也来了,对王某4实施了抢救后抬上了救护车,我和张忠华也一块上了120救护车跟着来了平度,在救护车上,张忠华试着肚子那疼,这才看见他的肚子上也被划了一刀。到平度市人民医院后,王某4被推进抢救室,一会医生出来说没救了,张忠华也去把肚子上的伤口缝了缝。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2、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1点半左右,该在家干活,听到外边有吆喝声,出去发现本村的张忠华往西跑,后面有一个男青年拿着一把刀子在后面追赶。张忠华跑了一会,捡起旁边的一根小树枝和那个男青年比划。然后,张忠华骑着摩托车走了,男青年也走了。 3、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1点左右,一名男青年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掏出一把刀子,朝着张忠华比划,张忠华随手捡起一根小树枝应对的事实。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该中午回家时,看到一个小青年从东往西走,一边走,一边打电话吆喝“今天我得杀了你”,具体吆喝谁不清楚。该名小青年挺瘦的,挎着一个背包,斜跨,黑色的。 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弟弟王某4与郑某从2015年开始,两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案发当天,郑某打电话称王某4跟着郑某回家了。过了一会,郑某又打电话说王某4的脖子出血了,该打电话报警,也让救护车来了的事实。 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该看见家门外进来一个男的,右手拿着一把弯刀。这名男子要酒喝,妈妈郑某出门买酒,然后就听见开酒瓶的声音及该名男子骂人的声音及郑某的尖叫声。过了一会,郑某让其到门外等110、120的车过来的事实。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十点半左右,有一名身穿条纹背着黄色挎包的男子到其经营的超市中先后购买了四瓶啤酒,并询问幼儿园几点放学的事实。 8、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6日,该在急救120值班,中午13时左右,该接到指令出车到赤土岘村对伤者进行抢救。该到现场后,看到一名男子用毛巾捂着伤者的颈部,该同在场的人及公安民警将伤者送往医院急救。 (三)被告人张忠华的供述,证实我和王某4打仗是因为他今天中午去我家拿刀子要捅我对象,威胁我和我对象,我才拿刀子和他打仗的。王某4说和我对象郑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好几年了,去我家问我对象要钱。我对象郑某去年十月份开始在平度开发区河头村租房子,卖豆腐、卖菜,我一直在家种地。2017年4月21日我过生日那天晚上9点多钟,我在我对象租的房子里和我对象准备休息,就听见有人翻墙进来了,我报警了,开灯后我认为就是王某4,后来他就跑了,第二天早晨郑某和我说了昨晚那个人就是2013年左右在莱西九联干活时认识的王某4,后来两个人就开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维持着。到了2017年5月1日左右,我对象和我说她在河头村让王某4打破头了,我当时也没有去找王某4,开始也没上医院,后来过了好几天才去医院包的。王某4就一直让我对象离婚跟他过,但是我对象不同意,所以王某4就一直找我对象的事。 2017年5月25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对象郑某借了别人的电话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她的手机号和微信都停了,我知道出事了,我就骑摩托车在平度市东阁办事处技校那接着我对象,后我们一起回了家。晚上王某4就开始给我对象打电话,开始我对象不接,后来我做饭了,我对象接了,之后和我说王某4昨天下午打车追到崔召。2017年5月26日上午6点多钟,我骑一辆草绿色金鹏电动三轮车拉着我对象去了我家果园干活,干完活10点多钟回家了,之后又上了旧店补了我对象的手机号,买了块手机就往家走。上午11点多钟到了我们村东头的小学西边看见了王某4,我们又绕开他去了果园拔葱,拔完葱之后我们就骑着摩托车回家了。当走到村西头的上沿的那堆土堆时,我看见王某4坐在那里喝酒。王某4拦下我们之后,我就停下车,下车之后我就因为他之前打我对象的事,我用左手拿起他喝完的酒瓶子朝他头上打了一下,啤酒瓶子也碎了,王某4就拿出刀子来追我。我就往南边园子里跑,跑的过程中我从边下草垛里抽了一根小棍,往南跑了10多米就停下了,王某4就说“张忠华我敢杀了你,你敢杀了我吗?”我害怕他真的杀我,就说些软话哄他,最后他说让我去买酒,我说我自己拿不了,就说让我对象和我一块去,往摩托车那走时,他还扇了我两巴掌,后来我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对象回家了,也没有去买酒。回家之后就准备做饭,这时我女儿张某2放学回家了,叫了声爸妈就出去准备关街门,就听见我女儿吓得吆喝,我就看见王某4手里拿着刀子进来了,我怕伤着孩子,就打发我女儿去她爷爷家,王某4进来之后就朝我拥,还说“你以为我不敢动手,嫩俩个今天都跑不了,反正我就是个死人了。”我就劝他坐下,他就坐在我家正间东边那间的炕上,他让我去买酒,我怕我对象自己在家有事,就商议让我对象出去买,最后他同意了,我对象就出去了。王某4对我说“张忠华,你什么也不是。”不一会儿我对象就买回一包啤酒来,他就开始拿酒喝酒,手里一直拿着刀子,我坐在东间门边下的凳子上,面朝南,在东间门西边的地上的泡沫箱子里面有把刀子,我就趁他不注意从箱子里面把刀子拿在右手里,害怕万一他真动手打仗,他如果动刀子捅我们,我就拿刀子捅他。他一边喝酒,一边和我对象说让我对象给他三万元,我对象就不同意,说今天给你了,你也不能算完,王某4还逼着我对象离婚,我对象说不可能,他喝完了三瓶啤酒就用右手拿刀子,用左手去抓我媳妇,当时我媳妇在炕上,他抓她的时候,我对象一下站起来了,他没抓住,我起来了,他又去抓,我对象就从炕上跳地上了,他又没抓着,他转过身来又抓我对象,我一看他动刀子要伤害我对象了,我就拿出刀子来从王某4的后面,用左胳膊搂着他头部附近,右手拿着刀子,他当时也是右手拿着刀子,他应该是倚在炕沿上,就在那挣扎,我右手拿着刀子,朝王某4的头部身体右侧划,上下划拉了几下之后我看见他右边脖子往外喷血了,我歪头一看我右手里的刀刃部分已经掉了,就剩下刀把了。我就知道是我的刀子将他脖子伤着了,但是当时确实没有在意是怎么伤的他的脖子,具体是捅的还是划的,捅了几下,划了几下,划了多深我都没在意,因为当时太紧张太害怕了,光就想不让人伤着我对象。我一看王某4脖子右面直往外喷血,我就把刀把扔了,我记得应该是扔在炕上,然后我就用左手摁着他右边脖子喷血的地方,右手握着王某4的右手腕,吆喝我对象赶紧把他刀子掰断了,这时王某4还在挣扎,我对象把他的刀子掰断之后,我又吆喝好让她把刀把也夺下来,我对象就又把刀把夺下来扔了。在这个时候,王某4扯住郑某的头发。过了一会王某4就没劲了,我一直摁着他脖子出血的地方,后来又把他放在地上,头朝西,我对象又递给我块布,我对象打电话报的警,一直到了派出所的人和120车来了把王某4抬上救护车,我也跟着一起去了人民医院,后来医院说王某4没救了,我就被公安机关的人带走了。 我拿的刀子是木头把,普通木头色,四五公分长,刀刃是一块直的,二三公分长,再往上就是弯的,像小镰刀样,一两公分长,挺薄的,单刃的,平时用来割菜的。王某4拿的刀子和我拿的刀子一模一样。 我伤王某4时我只确定是我用左手搂住他之后用右手拿刀子朝他划拉时伤在他右边脖子处的,但是伤的多深,伤了几下我没有数。 我当时搂着王某4之后,我开始拿刀子的时候是刀把握在手里,刀刃是贴着手腕,后来我搂着王某4的时候就是正着握的刀把,刀刃朝上,是露出来的。当时我在王某4身后面用左手搂住他,右手拿着刀子朝他身体头部右侧划拉。当我发现刀子断了只剩下刀把了,就随手扔了,扔在什么地方我也忘记了,应该在炕上吧,断的刀刃在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我对象应该看见我拿着刀子吧,我不清楚,因为当时我偷着从箱子里面拿出来,用手握着刀把,是刀刃贴着手腕。我的左手从大拇指到右下方被划伤,腰的左侧有一道划伤。我的伤是在搂着王某4时,被王某4划伤的。但是是怎么伤的我记不得了。我拿刀子是因为王某4拿着刀子,我怕万一我们两个打起来,自己光吃亏,所以提前拿把刀子准备着,如果他动刀子捅我们俩,我就必须和他拼命,也得拿刀子捅他。因为当时看他拿刀子朝我对象划,我就想着别让他伤着我对象了,至于是先搂住他的还是先拿刀子划的我真的想不清楚了,当时也很紧张。我对象有没有伤我不清楚。 (四)鉴定意见 1、平度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4系被他人用带刃锐器割伤右颈部致右颈静脉断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2、平度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忠华之损伤属轻微伤;郑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官某、王某1以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静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杨兴茂、被告人张忠华及其辩护人刘金奎、王梦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行凶”的认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二是“行凶”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害人王某4酒后持刀闯入被告人张忠华家中,无理索要酒喝,在被告人张忠华在场的情况下,公然与张忠华的妻子郑某谈论两人之间不正当关系,同时扬言杀人。王某4见无法达成一致,在郑某欲打电话报警时,持刀冲向郑某。对被告人张忠华而言,王某4已经着手的侵害行为严重危及到郑某的重大人身安全,该种侵害行为已经具有现实性、急迫性、严重性。王某4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此时,被告人张忠华为保护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持刀搂住王某4,意图在于制止王某4的行凶行为。在此过程中,造成王某4的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因被告人张忠华行为正当,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忠华及辩护人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忠华无罪。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官某、王怡 然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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