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忠明,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天发,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富,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忠明与被告李天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被告李天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为3%。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天发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属实,约定月息3%过高,超出国家规定年利率24%,截止2018年6月,被告共归还原告288,000元,超出部分48,000元应作为本金予以扣除,剩余本金应该为152,0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目前被告经济困难,希望分期还款。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借条主要内容:“兹向张忠明暂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正,月利息3%。”借款后,截止2018年6月,被告共归还原告288,000元。现原告因催款无着遂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归还的288,000元均是利息,本金被告未归还。被告表示月息3%过高,应按年利率24%计算,超过部分应抵扣本金48,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已归还原告288,000元,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先抵扣利息,故被告要求抵扣借款本金48,000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天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忠明借款20万元。
二、被告李天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忠明借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李天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文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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