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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源与叶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忠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惠华。
  原告张忠源与被告叶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何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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