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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华群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宁,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芝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爱平,总经理。
  被告:上海华群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澄廉,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涛,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华群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芝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芝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刘芝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薛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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