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思秀,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长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任富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明,女。
原告张思秀与被告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思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思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鼎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5月的工资共计4,900元。事实和理由:张思秀于2018年3月27日开始在三鼎公司全职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工资结算方式为每月一结,于每月15日发放上月报酬。结算标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每小时20元左右计算。三鼎公司自2018年年初就以公司准备上市、资金紧张为由开始拖欠报酬,且部分门店陆续关闭,直至2018年7月初,三鼎公司在上海开设的所有门店全部停业,所欠工资至今均未支付。现要求三鼎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900元,具体为2018年3月工资500元、4月工资2,200元、5月工资2,200元。
三鼎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日三鼎公司与张思秀签订《协议书》,确认三鼎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结清张思秀的报酬4,900元。相关内容显示:“……甲、乙双方当事人因在职期间人工费争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下列调节(解)协议:一、甲方同意在2018年6月30日前结算清人工费人民币肆仟玖佰圆整(¥4900.00)……”该协议书下方加盖三鼎公司公章,并有张思秀签名,落款日期为2018年6月2日。
2018年9月3日,张思秀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三鼎公司支付工资共计4,900元(其中3月工资500元,4月工资2,200元,5月工资2,200元)。
2018年9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8)通字第188号仲裁通知书,以张思秀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思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即为本案。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的陈述外,另有张思秀提供的《协议书》、徐劳人仲(2018)通字第188号仲裁通知书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思秀主张自己为三鼎公司提供家政服务,三鼎公司拖欠自己2018年3月至5月期间的劳务费报酬4,900元,为此提供了与三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写明三鼎公司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结清张思秀人工费4,900元,并加盖三鼎公司公章。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同时,该《协议书》确认的金额亦与张思秀的诉请相一致,现三鼎公司未按约支付所欠张思秀劳务费,张思秀据此要求三鼎公司按约履行,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三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思秀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劳务费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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