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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卫与上海鲁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蕴羿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总卫,男,1977年7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治平,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琦,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东风,经理。
  被告:周东风,男,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上海蕴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东风,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总卫与被告上海鲁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东风、上海蕴羿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总卫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总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80元,减半收取计6,5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张总卫负担。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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