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治平,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秋,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某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风艳。
被告:周东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鲁某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东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甘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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