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恒,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开,上海瀚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钰,上海瀚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平,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张恒诉被告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恒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恒负担。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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