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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与朱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恒,女,193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丹,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恒与被告朱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恒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  沁

书记员:刘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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