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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情英与上海昌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情英,女,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树,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昌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情英与被告上海昌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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