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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瑛与王爱娣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惠瑛,女,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娣,女,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惠瑛因与被上诉人王爱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惠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爱娣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房屋天井内水泥板平台系其与王爱娣父亲协商并给予经济补贴后搭建,不存在胁迫的情形。根据楼内邻居反映,王爱娣家中未曾失窃。而其空调安装位置也已经王爱娣同意,并按照要求调整。且其定期清理平台上的生活垃圾,并未影响王爱娣的生活和安全,故水泥板平台不应予以拆除。
  王爱娣辩称,张惠瑛擅自搭建的水泥板平台对其家庭安全及卫生造成不利影响,平台上的两台空调外机亦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妨碍,应予拆除。不同意张惠瑛的上诉请求。
  王爱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惠瑛拆除在一楼天井内搭建的水泥板平台;2.张惠瑛移除安装在平台上的两台奥克斯空调外机。
  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张惠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安装于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八村XXX号XXX室房屋天井内水泥板平台上的两台空调外机移除;二、张惠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搭建于上海市宝山区通河八村XXX号XXX室房屋天井内的水泥板平台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各方在行使使用权时不应对他方造成妨碍与影响,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张惠瑛房屋天井内搭建的水泥板平台,覆盖全部天井部位,有被攀爬的可能性,对王爱娣家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张慧瑛虽称其定期清理水泥板平台,但无法改变该平台系违章搭建、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王爱娣有权随时行使排除妨碍的权利。而两台空调外机距离王爱娣家窗口较近,确实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妨碍。一审法院判决张惠瑛移除空调外机、拆除水泥板平台,排除妨碍,并无不当。张惠瑛虽享有方便自身生活的权利,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不能妨碍他人的同等权利,故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张惠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惠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陶  静

书记员:张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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