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惠芬,女,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红兵,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珈璎,女,1996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郭笑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龙飞,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惠芬、张红兵、张珈璎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惠芬、张红兵、张珈璎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张惠芬、张红兵、张珈璎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惠芬、张红兵、张珈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惠芬、张红兵、张珈璎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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