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惠芬、张红兵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惠芬,女,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红兵,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珈璎,女,1996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郭笑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龙飞,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惠芬、张红兵、张珈璎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惠芬、张红兵、张珈璎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张惠芬、张红兵、张珈璎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惠芬、张红兵、张珈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惠芬、张红兵、张珈璎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