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青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平(夫妻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青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张一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娟,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文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婷,四川泰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惠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昭化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张某某、张慧定与被告张某某、石某某、张一宸、郭文静、张惠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5458号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石某某、张一宸、郭文静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起诉后,张某某、张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8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张某某、石某某、张一宸以本案已经裁定驳回起诉为由,请求解除对石某某、张某某、张一宸、郭文静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石某某、张某某、张一宸、郭文静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荣琼英
书记员: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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