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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玄与上海云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慧玄,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
  原告诉称:2017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作为被告德洛丽媤系列产品在上海松江区的授权经销商,授权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被告按照每套4,800元供货给原告,设备押金7,000元及冰箱押金500元。双方同时约定如原告在经营上有实际困难,在合同期内不能继续经营,被告同意接收可以再次使用的原包装产品及完好的设备,违约的金额为5万元。上述《代理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指定的微信账户支付押金和货款分别为7,500元和38,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接收可以再次使用的原包装产品及完好的设备,并退还货款及押金,被告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延,至今未将货款38,000元及押金7,500元退还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品及设备的退回手续(退回产品及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退货款38,000元;三、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7,500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名称及内容,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中的特约经销合同,原告系被告下级代理商,合同中并无加盟金的约定,“德洛丽媤”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也非本案被告,故涉案合同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为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有偿输出的核心特质,不应适用知识产权案件专属集中管辖。涉案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在公司所在地提起仲裁,或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交裁决。”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签约地,属约定不明,仍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华碧芳

书记员:严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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