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成,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轶昊,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蒋勤,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佩佩,女,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高松,男,1982年7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佩佩、高松银行存款6,08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11月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2019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黄佩佩、高松名下6,082,7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汶
书记员:薛 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