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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与黄佩佩、高松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张成,男,199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轶昊,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蒋勤,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佩佩,女,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高松,男,1982年7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佩佩、高松银行存款6,08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11月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2019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其余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黄佩佩、高松名下6,082,7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汶

书记员:薛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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