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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家怀,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庆,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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