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成嘉,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陈旻(系原告母亲),汉族,住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张俊豪(系原告父亲),汉族,住同原告。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一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成嘉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张成嘉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嘉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成嘉负担3,2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批准免交3,200元。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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