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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成与杨颖、杨福昌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成成,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磊,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颖,女,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福昌,男,1954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玲芳,女,1957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文,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怡,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成诉被告杨颖、杨福昌、李玲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成于2019年1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成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48元,由原告张成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倪军燕

书记员:唐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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