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杨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杨宝某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无法向二被告进行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王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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