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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徐某根银行存款315,50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根银行存款315,506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国志

书记员:王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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