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才林,男,193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水根,男,194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才林与被申请人徐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徐水根银行存款315,50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水根银行存款315,506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国志
书记员:王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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