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扣宝与施武标、陈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扣宝,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徐高,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武标,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荣明,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张扣宝诉被告施武标、陈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扣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施武标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本金以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8月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2、判令被告陈荣明对被告施武标上述还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6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施武标为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16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施武标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施武标75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2%,每月利息15,000元,被告陈荣明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约定,如被告违约将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汇款给被告施武标750,000元,被告施武标一直无法归还上述借款,也未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涉诉。
  被告施武标未作答辩。
  被告陈荣明辩称,原告是专门放贷的,陈荣明因工程需要借款500,000元,经案外人余新官介绍认识了原告,原告要求必须由本市人出面借款,因此由被告施武标作为借款人,其作为担保人签订合同,合同模板均由原告提供,陈荣明才是实际借款人,原告通过转账支付被告施武标750,000元,其中包含了利息和担保金。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5%,此外还要计算借款手续费,折合到每个月支付,总计每月需要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手续费合计35,000元左右,并且支付至原告指定的吴文祥账户,后被告一直按期支付利息。因为原告是专门放贷的,手下有很多人,曾经到其住处还有被告施武标家里催讨,无奈只能按月支付利息。原告出借行为属于高利贷,被告是被骗的,希望能够移送公安处理。
  本院认为,在法庭询问借款具体情况时,原、被告对于借款实际金额、利息约定等事实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原告在本院有多起民间借贷诉讼,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借款的事实涉嫌违法犯罪,故本案不宜由本院继续审理,应依法将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张扣宝的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3,89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张继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