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陶峻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晟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陶峻霞。
原告张某与被告陶某某、陶峻峰、上海晟源橡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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