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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东与合耀(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振东,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合耀(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何长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振东与被告合耀(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双方就本案无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振东负担。
  

审判员:王  彪

书记员:倪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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