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飞,男,1979年10月7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纯,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亚,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张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飞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李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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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陈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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