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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韩某某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案外人:刘颖,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万都小区6-4-17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

本院在执行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020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据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作出了(2017)冀0203民初1088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案外人刘颖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冀0203民初10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韩某某所有的路北区韩城镇万都小区6号楼4单元1701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2017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7)冀020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58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登记执行立案,案号为(2017)冀02执19554号。
另查明,案外人刘颖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6日登记离婚。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万都小区6号楼4单元1701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韩某某,双方离婚协议书显示该房产系被执行人韩某某婚前财产。现案外人刘颖以其与韩某某已于2017年1月6日协议离婚且约定路北区韩城镇万都小区6号楼4单元1701号房屋归案外人刘颖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请求终结对其所有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万都小区6号楼4单元1701号房屋的执行。

本院认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刘颖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刘颖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郭丽
审判员 田海川
代理审判员 赵玲

书记员: 贾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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