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换年
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施维铭(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换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赵县高村乡猛公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赵县高村乡猛公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施维铭,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3)赵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后,张换年不服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承包土地,而是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被上诉人现耕种土地为12.6亩,明显大于10.7亩,多出面积恰好是涉案争议土地面积;猛公村委会并未实际丈量,证明所确定的底边没有双方共同签字,其所出具的证据没有效力;原审法院没有依法勘验现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没有进行现场实际丈量,没有弄清问题实质,草率采取证人证据,法律适用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1983年赵县猛公村进行土地承包时,被上诉人父亲张明瑞与上诉人张换年的边界明确确定,且1999年9月9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界限并未改变。根据实际情况,被上诉人的土地已实际耕种近三十年的时间,且有明确边界界标,被上诉人并未侵占上诉人的承包土地,原审认定案由虽然错误,但是关于土地界限的认定并无不当。另,上诉人土地不足,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应通过村委会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解决。上诉人割走被上诉人责任田小麦、拔除原边界水泥杆,已构成侵权,上诉人应停止侵权,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1983年赵县猛公村进行土地承包时,被上诉人父亲张明瑞与上诉人张换年的边界明确确定,且1999年9月9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界限并未改变。根据实际情况,被上诉人的土地已实际耕种近三十年的时间,且有明确边界界标,被上诉人并未侵占上诉人的承包土地,原审认定案由虽然错误,但是关于土地界限的认定并无不当。另,上诉人土地不足,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应通过村委会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解决。上诉人割走被上诉人责任田小麦、拔除原边界水泥杆,已构成侵权,上诉人应停止侵权,并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史占群
审判员:刘春林
审判员:李秀云
书记员:王晓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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