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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改丽与刘连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改丽,女,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连成,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张改丽诉被告刘连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连成就涉案合同效力另案提起撤销之诉,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故本案需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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