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文,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满元,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卞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居间佣金人民币46,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支付原告佣金滞纳金,以佣金46,000元为基数,按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期限2016年10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日,经上海锐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居间,被告与案外人纪凤英、张进就上海市宝山区罗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被告还于2016年9月29日签署《佣金确认书》,约定居间佣金为46,000元,若被告延迟支付,须每日按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之后,上海锐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积极履行了居间义务。被告于2017年上半年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权利证书,但被告拒绝支付居间佣金。2018年6月11日,原告作为投资人注销了上海锐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在前案(2018)沪0113民初2729号案件中,卞某某与上海锐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从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来看,上海锐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卞某某之间纠纷已经解决。另,从前案庭审笔录中上海锐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陈述“……原告的事情也没有办成,我和原告也闹得不开心终止了居间合同,我们也没有收取佣金……”。从上述陈述亦可以看出,上海锐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免除了卞某某支付佣金的债务。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上海锐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卞某某之间就包括佣金在内的相关争议已在前案中解决。作为上海锐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投资人的张某,在上海锐联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被注销登记后以原告名义起诉主张佣金构成重复起诉,故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陈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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