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敏,女,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四宏,男,1989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敏诉被告张四宏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继承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张贤忠于2010年5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张四宏是张贤忠与前妻所生。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原告与张贤忠婚后购买,产权登记在原告和张贤忠名下。2018年7月24日张贤忠因病去世,现起诉析产、继承。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在2016年7月26日起被本院查封、2016年8月24日起被本院轮候查封,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现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要继承上述房屋产权,应当就债务在遗产范围内先行清偿,清偿以后再判断是否有剩余遗产可供继承。在遗产未清偿债务以前,即起诉要求继承、分割,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文龙
书记员:王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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