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龙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经武,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桂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芷江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经武,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龙秀某、第三人周桂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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