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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亿企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丽(系原告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亿企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泰一尚城*号楼*楼***室。负责人:姜小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永,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信,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0元,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5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亿企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辩称,原告存在明知故犯、经责令未改,再次违反公司制度的事实,属于严重违纪情形,被告不需向原告支付任何金钱。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不合格项报告四份、处罚记录单一份。证明其他员工也存在微信收款事项。证据2.税友集团客户经理工作台截图一张。证明原告收取用户的费用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原告为了安抚用户才收取的这笔款项。证据3.关于员工违规使用客户积分事件的处理决定一份。证明原告确实也有做错的地方,但是在调查中坦白承认自己的错误,承认事实,金额比较小也得到了被告的谅解。证据4.衡水税友网点通知微信群截图一份、分支机构职业道德风险防范与责任追究制度一份。证明新制度对旧制度的变更内容。围绕争议焦点,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2017年9月21日原告书写的微信收款事实经过一份。证明原告对违纪的事实及依照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可并签字确认。证据2.2017年9月25日关于张某某二次触犯职业道德给予辞退处理的报告一份。证明原告对违规事实是认可的。证据3.关于张某某违反职业道德事件公司给予离职处理的决定一份。证明原告反悔以及被告对事件处理的过程。证据4.亿企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工会同意张某某离职处理决定一份。证明工会同意被告对原告做出的离职决定。证据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对违纪的事实及依照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可并签字确认。证据6.关于员工违规使用客户积分事件的处理决定一份。证明原告对第一次违反职业道德制度并且受到通报批评的事实认可,同时证明原告对被告制定的分支机构职业道德风险防范与责任追究制度是知晓、了解的,属于明知故犯。证据7.原告书写的道歉书一份。证明在积分事件中,原告对自己违反职业道德的事实是认可的。证据8.分支机构职业道德风险防范与责任追究制度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证据9.员工奖惩制度及会议纪要一份。证据10.员工职级工资评定办法一份。证明被告执行制度的严谨性。证据11.河北公司员工奖金考核办法一份。证据12.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制度一份。证据13.原告工资明细一份。证据14.内网公示一份。证明公司文化以及制度多次在公开渠道公示、宣传、宣讲。证据15.2017年衡水网点员工奖金考核办法一份。证据16.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知晓被告的各项制度。证据17.职业道德网上试卷一份。证明原告知晓被告制定的职业道德制度。证据18.证人霍某、刘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对被告的制度是知晓的。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17真实性也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1、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8,虽然证人系被告职工,但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4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6、17,能够佐证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对被告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知晓的,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告入职被告处,任客户经理职务。2017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合同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第八条规定,“甲方(被告)已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原告)。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客户或第三方的商业秘密”。2017年4月1日,被告制定的2017年衡水网点员工奖金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严禁员工要求用户将款项直接打入非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对使用非指定账户进行收款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对责任人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并扣除奖金800元;如再次发现,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除扣罚所有未发放奖金外,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对该制度知悉,并已签字确认。2017年7月1日,被告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第五条规定,“因违反制度、流程、岗位职责权限、造成错误或事故(第二次),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8月1日,被告制定的分支机构道德风险防范与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规定,“收取客户款项,未下订单的,解除劳动合同,扣奖金”。2017年3月,原告违反被告规章制度,利用客户积分及自己积分为妻子兑换话费255元,被告对其进行了通报批评,原告也向被告出具了道歉书。2017年9月14日,原告违反被告规章制度,用个人微信收取客户款项三笔,其中一笔未按规定于当天打入被告指定账户、未录入订单,也未与被告财务备案。2017年9月15日,被告财务对原告进行财务安全检查,发现该笔款项后,原告于当日将该笔款项录入订单。原告对上述违反被告规章制度的事实均予以认可。2017年10月31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告在该证明上签字认可。2017年12月,原告就该劳动争议向衡水市桃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区劳仲字第41号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亿企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被告亿企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永、王书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财务制度为用人单位比较重要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违反。被告制定的2017年衡水网点员工奖金考核办法第六条,已将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形列为“高压线”,其目的在于警告员工严禁使用非指定账户收取客户款项,而原告在知悉该制度的情形下,仍于2017年9月14日用个人微信三次收取客户款项,该行为应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被告以此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且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情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嘉琦

书记员:石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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