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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杰、李萱与顾翠荣、顾纪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张文杰,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李萱,女,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翠荣,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顾纪华,男,194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文杰、李萱诉被告顾翠荣、顾纪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文杰、李萱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顾翠荣、顾纪华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文杰、李萱以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文杰、李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顾翠荣、顾纪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宙锋

书记员:徐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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