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上海愈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珠,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愈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