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张文
赔偿义务机关:青冈县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张文因重审无罪赔偿申请青冈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黑1223法赔1号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义务机关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法赔1号赔偿决定认为,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职务侵占罪量刑起点发生变化,据此认定张文侵占数额没有达到犯罪起点,判决张文无罪,并非本院适用法律错误,是因为国家法律调整。赔偿请求人张文要求赔偿,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张文以赔偿义务机关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决其侵占罪不能成立,被宣告无罪,理应获得赔偿为由,请求青冈县人民法院给予国家赔偿。请求,一、请求给付刑事赔偿金、错判羁押赔偿金176,879.00元。二、赔偿精神损失和限制人身自由、误工费等项100,000.00元。三、赔偿退耕还补贴款489,180.00元的利息。四、请求给付身体残疾赔偿金。五、书面道歉,并在青冈县芦河镇消除影响。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时,对双方进行了质证。赔偿请求人张文、赔偿义务机关青冈县人民法院对张文被公安机关羁押、被检察机关逮捕、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刑初1号判决宣告张文无罪的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6日,张文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9日,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文涉嫌职务侵占罪,决定对张文批准逮捕。2011年1月5日,张文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共被羁押730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