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文碧,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家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48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允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翀,上海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家园海洋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骆解民,该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张文碧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家佳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佳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家园海洋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洋小区业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0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文碧申请再审称,其提交的施工图是施工单位施工的依据,能够证明建设方竣工交付业主时的小区原始状态,若要相关的竣工图应由法院调取或者由家佳公司和海洋小区业委会举证,否则家佳公司和海洋小区业委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家佳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合法有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张文碧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文碧提交的海洋小区施工图,主张涉案房屋前面原为绿地而非停车位,然施工图只能反映工程项目总体布局,由于可能会发生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情况,因此竣工图通常是施工方完成工程的原始状态及作为后续维修的依据。张文碧以施工图作为海洋小区建设方交付时的原始状态的依据,原审不予采信应无不当。关于张文碧认为竣工图应由法院调取或者由海洋小区业委会、家佳公司举证的问题,竣工图系施工方完成施工后交付给建设方的图纸,张文碧要求应由法院调取或者由家佳公司和海洋小区业委会提交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对该举证责任的认定与分配亦无不妥,据此判决并无不当。张文碧的再审申请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文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文碧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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