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利,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爱红
书记员: 刘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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