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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观、张雪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文观,男,1950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张雪芳,女,1957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张桂芳,女,1959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陈慧蓉,女,1971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陈慧华,女,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畅海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仓桥街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袁正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观、张雪芳、张桂芳、陈慧蓉、陈慧华诉被告上海新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文观、张雪芳、张桂芳、陈慧蓉、陈慧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夷  赟

书记员: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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