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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训冰,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至燏,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李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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