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耶波,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
被告:陶某某。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葛某、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美芳
书记员:胡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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