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斐凡,男,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系原告张斐凡的母亲),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瑜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镒铭,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斐凡与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斐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高源,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镒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斐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的部分利息4,000元及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120,000元,期限为6个月,被告按月付息(年利率为10%),期满返还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本金汇入被告账户。截止至2018年8月3日,被告依约支付利息。然而2018年8月4日至今,被告在每月的28日前后仅按照年化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本金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张斐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斐凡借款本金120,000元;
二、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斐凡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的部分利息4,000元及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筱晖
书记员:唐晓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