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新先,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范文同,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新先诉被告范文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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