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红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跃进村XXX号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曹纪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新官,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瞿东芳,女,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红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新官、瞿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645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瞿东芳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瞿东芳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瞿东芳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国贤、曹纪红、曹晨斌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7号527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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