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军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
被告:张志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赖天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途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军捷物流有限公司、张志祥、林军、赖天炳、上海途畅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途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途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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