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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东与上海水善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旭东,男,1996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珠,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善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魏尽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学军,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旭东与被告上海水善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旭东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张旭东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旭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张旭东负担。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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