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锦升电缆有限公司,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XXX弄XXX-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繁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旭丹,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上海锦升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旭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4日,上海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目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尚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沈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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