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南山区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双祥,汉川市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尹汉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平诉被告尹汉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双祥,被告尹汉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十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尹汉桥于2018年3月22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千分之十计息。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尹汉桥承认原告张某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汉桥所欠原告张某平借款40万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十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尹汉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艳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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