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时丰,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31日经我院批准,同年4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时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时丰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伍某某:
1.2019年6月25日中午,被告人张时丰接收了伍某某微信转账240元钱,在新邵县**局附近贩卖了240元毒品麻古、冰毒给伍某某。
2.2019年07月1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时丰接收了伍某某微信转账的240元钱,随后在新邵**门口贩卖了240元毒品麻古、冰毒给伍某某。
3.2019年0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时丰接收了伍某某微信转账的180元钱,在**宾馆附近贩卖了180元毒品麻古、冰毒给伍某某。
4.2019年07月22日上午,伍某某应吸毒人员黄某某之请购买毒品,伍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张时丰,向张时丰购买了80元毒品麻古、冰毒,伍某某与吸毒人员黄某某等人一起吸食该部分毒品。
5.2019年07月25日上午,在新邵县**镇家中的伍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时丰联系购买毒品,通过微信转账330元钱给张时丰,其中购买毒品300元,车费30元。当天中午张时丰联系客运中巴车,委托中巴车司机将300元毒品麻古、冰毒从县城带到伍某某所在**镇,伍某某安排彭某某从中巴车司机手中拿到毒品,回到伍某某家中,伍某某拿出部分毒品与彭某某、黄某某一起吸食。
被告人张时丰于2019年1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留于新邵县看守所服刑。新邵县公安局发现其涉嫌新的犯罪事实,于2019年12月26日再次对张时丰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2020年2月29日张时丰刑满释放时,被新邵县公安局先行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
2.证人伍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时丰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时丰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展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时丰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