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中,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侯文玉,董事长。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霞
书记员: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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