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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与上海京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何心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负责人:何心壮。
  被告:何心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明与被告上海京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被告何心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明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张明以另案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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